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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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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

(一)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含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也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各设区市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组织实施。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按照增项提交相关材料,核准其二级资质时应同步注销其同类别三级资质。企业也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由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审批权限的部门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要尽快梳理事项内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审批系统,更新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申报。

(二)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认真梳理自2021年12月25日以来(上次统计截止时间)通过合并、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且需要重新核定的企业,填报《2021年12月25日以来合并、跨省变更需重新核定企业名单》,加盖部门公章后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处,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