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文件部署,为扎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我省将受理和审批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要求
(一)申报途径。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申报。
(二)审批方式。试点的资质类别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可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或者一般方式审批;申报其他资质类别的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三)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1.申请。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按照要求填写并上传《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和有关申报材料。
2.受理。我厅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对照受理条件进行核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线上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公示。对已受理的告知承诺申请事项,我厅将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企业申请事项、所填报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审批。我厅将根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审批。
5.公告。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我厅将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告。
6.核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我厅将对照标准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在公示期内被投诉举报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予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在核查中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上述企业的不良行为列入失信名单。因上述情形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一般方式审批流程。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申报,我厅按照原省级事项的一般方式审批流程办理。
四、有关事项
(一)企业提出试点资质申请,相关工程项目业绩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其中,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的业绩数据等级标记应为A级。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需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先报部核定特级资质后再行申请。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开展前,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流程中尚未办结的事项,我厅不再重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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