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68491190

18853129555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行业动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content:datestyle=Y-m-d} 来源: 本站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动态核查

()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等方式迁入资质的省内企业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准后及时将迁入资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迁入资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迁入资质企业的资质合规性进行动态核查。

()拟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迁出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资质迁入地行政许可办理要求提供迁出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迁出证明的企业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拟迁出资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拟迁出资质企业的资质合规性进行动态核查对于动态核查通过的拟迁出资质企业,经结果公示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同意迁出书面意见。

()对于动态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迁入或拟迁出资质企业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迁入资质企业未经资质合规性动态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将该项资质再次重组、合并、分立。

()省市县之间有关核查信息、同意跨省迁入迁出的书面意见等均需通过机要邮寄或公文系统传输不得由企业携带转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迁出资质但仍具备其他资质的企业、迁入资质的企业和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4)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一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检查和动态核查必查名单重点核查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等

二、严格资质审批

()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将相关事实材料移交执法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在线上线下同步公开许可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等信息,方便企业查询了解防范企业通过不法中介违规办理或提交虚假材料给企业经营和信用评价带来风险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在资质核准机关发布核查公告之前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第一款的规定需按照企业资质核定有关要求重新办理 

()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申请取得的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若办理重组、合并、分立需重新核定其工程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需重组、分立的应当先注销匹配取得的工程监理资质

()企业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4)申请取得的资质在资质升级前不得进行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市县(市、区)变更等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入失信惩戒的企业不予办理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

三、规范业绩认定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报送正式人员作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工作的联络员统筹负责各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信息及核查结果的报送、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