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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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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组织做好2023年度我市建筑(含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1089:00-101117:00

报名方式仅限工商注册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在职人员参加,由报考企业登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专题专栏建设教育与执业资格注册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报名右上角”→“企业登录”→“报名管理”→“安管人员”→“考试报名,系统操作手册和报名流程可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报名页面查看。

未注册的企业请先在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审核通过后企业账户方可进入系统,已注册开通系统的企业需先绑定报考人员(个人账户个人中心发起单位登记申请,企业账户人员列表个人单位登记审核通过),再按照系统要求进入报名页面,选择报考人员上传报考材料。

二、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地点。拟于10月中下旬进行考试,具体时间地点请有关企业和考生随时关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站发布相关通知

)考试方式。使用计算机在线答题,现场判定考试成绩。

)考试内容。考题在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文档下载→“安全考核题库中随机抽取。题型均为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判断三种题型;题量和评分标准见题库上的说明。

资料审核。报名结束后,市住建主管部门对报考材料进行全面网上审核对审核结果存疑的,报考企业需安排专人携带报考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

线上审核时间:1089:00-101117:00

现场审核时间:1012900-10121700

现场审核地点: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311B31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三、报考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缴纳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

1.具备有效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缴纳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缴纳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及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四、报考材料

(一)通用材料

1.身份证扫描件(采用身份证识别仪录入的无需上传);

2.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要求jpg格式,5kb以上、200kb以下,采用身份证识别仪录入的无需上传)。

(二)专用材料

ABC三类人员需要在考试报名系统中上传以下材料:

1.主要负责人(A类):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需提供企业任职证明扫描件

2.项目负责人(B类):一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通过考试报名系统自动进行比对,与报考人员信息一致的无需提交证书扫描件自动比对未通过的:一级注册建造师需提交证书原件扫描件二级注册建造师请联系技术服务单位,联系电话021-62567262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提交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扫描件。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诚信考试。报考企业应提前准备报考材料,尽早进行网上报名确保报考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凡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考生考试资格已取得证书的,予以注销。

(二)充分准备,认真备考。本次考试不收取报考企业和考生个人任何费用每名考生限报1个岗位,不安排补考报考企业组织本单位考生认真学习考试题库内容督促考生按时参加考试、不得无故缺考要提醒考生提前检查身份证是否带磁,避免因不能通过身份证信息校验导致无法参加考试。

(三)关注通知,及时参考。请相关企业及考生随时关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的有关通知,严格按相关要求参加考试。

)加大处罚力度,严肃考风考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协同公安、工信、纪检监察等部门,采取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巡查、金属探测设备检测等严密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造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违纪违规考生及所在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其中,考生作弊的,将作弊情况通知其所在企业,并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通报;考生所在企业组织、参与作弊的,将考生及所在企业作弊情况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报,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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