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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态化开展德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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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建管部),各有关企业:

按照《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德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要求,自即日起常态化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方式

(一)德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依托“德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开展。

(二)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信用评价制度。每年1月底前统一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黑名单”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实时公布。

二、信用信息归集

(一)优良信用信息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自行归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及时将优良信用信息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并提交至住建主管部门审核,未按时录入或不符合条件被驳回的优良信用信息不予采用。

(二)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归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所提交的信用信息佐证材料应为当年度获得。(例如:在2022年提交的信用信息,其佐证材料落款日期应为2022年内。)

(四)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相关评价标准作为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和标准进行信用信息的审核、录入工作。

(二)对建筑市场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请,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复核,确保公平客观评价。

(三)对存在弄虚作假的建筑市场主体及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