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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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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方式

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申报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并承诺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通知印发前已经受理的,按原标准完成备案。

二、规范部分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申请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应先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对企业资质合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由市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办理:

(一)通过地址变更迁入或迁出德州市的;

(二)通过重组分立、吸收合并等将资质迁入或迁出德州市的;

(三)因重组分立、吸收合并等,需要注销的;

(四)德州市内变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五)在核查名单内,或被标注“资质异常”未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申报前应先行核查的。

三、明确资质申请业绩要求和认定方式

申请省级下放或市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其业绩信息及认定方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业绩信息要求

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当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业绩技术指标”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中“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应按资质标准业绩指标要求填写。如“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则业绩信息完整度要求应满足《业绩信息要素表》要求,且相应模块数据等级均应达到B级及以上。申报专业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信息。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业绩真实性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认,无需录入全国平台、无需提供业绩真实性确认函。

(二)业绩认定方式

1.平台业绩认定方式。对使用全国平台工程业绩申报资质的,由市行政审批部门先在平台查询,对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审批要求的业绩,进一步审查业绩材料,审查通过的,予以认定;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的业绩信息,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补录、信息勘误、数据等级调整。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业绩应通过“德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录入。

2.未录入全国平台的业绩认定方式。对于业绩信息确实无法录入全国平台的,企业应提供业绩材料原件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确认表,业绩核查确认表中需备注说明业绩信息未录入全国平台的原因。业绩核查确认表应由审查、审核、审批人员逐级手动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公章无效),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中,审批人员必须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企业申请出具业绩核查确认表时,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业绩材料原件及相关单位开具的业绩真实性证明。省外业绩如未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或者审批过程中发现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资质许可部门应通过函询等方式商请业绩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3.境外业绩认定方式。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境外工程业绩的,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表。